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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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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 北京市
  • 美食餐饮
  • 2020-02-15 17:15:02
  • 更新日期:2020-02-1517:16:30
  • www.cfcra.org.cn
  • 饮食文化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
  • 网站简介与说明

站点简介:

研究会(CFCRA)创建于1993年10月25日,是在万里、习仲勋、田纪云、廖汉生、孙孚凌等国家领导同志的关心和支持下,经文化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的食文化学术研究组织,国家一级社团法人。研究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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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站百科资料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网站百科资料: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CFCRA)创建于1993年10月25日,是在万里、习仲勋、田纪云、廖汉生、孙孚凌等国家领导同志的关心和支持下,经文化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的食文化学术研究组织,国家一级社团法人。研究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研究会现有13个办事机构,12个分支机构;拥有理事单位68家,团体会员236家,个人会员2071人,全国著名食文化学者、专家100余人;与20多家媒体建立网络互动平台;与全国17个省、市食文化研究会战略合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社团办管理办法》的规定,研究会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系统深入研究中国食文化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扩展中国食文化的深远影响,确立学术研究成果的核心地位。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食文化诸多领域开展研究、论证、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国内外食文化的研讨和国际间的食文化交流与合作及人才培训活动,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举办相关展示。
(四)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食文化专家和业界的联系,广泛团结海内外华侨、华人同行,以食文化研究和成果转化为纽带和桥梁,增进彼此间的交流、借鉴与合作,共同促进中华民族食文化事业的发展。
(五)利用影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全面客观地介绍宣传中国的食文化、优秀先进的食企业。
(六)组织研究中国各族人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饮食风俗习惯以及营养结构,加强研究中国宗教食文化、茶禅文化、素食文化,宣传科学饮食习惯和饮食方式,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从名特食品、地方风味食品、相关食品加工技艺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积极引导饮食和食品企业增强文化意识,进行科技创新。
(八)开展食文化研究成果的咨询等服务。
(九)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办[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文化部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的领导下,积极参与食文化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认定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保护好食文化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食文化。
(十)创办会刊、会报、工作通讯,组织编撰出版与食文化有关的图书、论文集、中外著名食文化专家传记等。
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在文化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共举办大、中、小型博览会、展览会、高峰论坛会37场;出版发行《中国名食世界馆》、《中国食文化学术研讨会文集》、《世界食品经济文化通览》、《中国黔菜》、《吃的历史》等书籍17册,主办《中国食文化》、《食在中国》会员月刊;与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合作,采访、拍摄并录制《葡萄酒的知识》等食文化纪录片数部;组织专家学者、会员及优秀企业代表赴港澳台地区、日本、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埃及、阿联酋、土耳其考察和交流达16次之多;制定出《中国XXX之乡认定标准》、《中国食文化名店认定办法》、《中国餐饮文化大师认定办法》、《中国食文化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中国食文化明星企业评选认定办法》、《中国食文化研究会推荐(品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等九大认定管理办法;成功举办“中国首届‘伊尹奖’中华烹饪技术创新大赛”,誉名认定贵州省仁怀市为“中国酒都”,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誉名颁奖大会,授予贵州省遵义县“辣椒之都”称号,全国已认定24名“中国餐饮文化大师”。以上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中国食文化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使中国食文化研究会得到文化部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并在食文化业界赢得权威认可。
在新的历史时期下,中国食文化研究会领导班子将乘着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强劲东风,秉承“团结、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继承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的精华,弘扬中国食文化的优良传统,探索中国食文化的科学理念,壮大中国食文化的优势产业,同心同德,同舟共济,使中国食文化事业在新的征程中再放光彩,从而谱写出中国食文化事业的壮丽篇章。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FOOD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CFCR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与食文化研究相关的人员、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国内热心于中国食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和国外专家学者,携手研究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程中,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食文化和食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中国社会的有序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系统深入研究中国食文化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扩展中国食文化的深远影响,确立学术研究成果的核心地位。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食文化诸多领域开展研究、论证、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国内外食文化的研讨和国际间的食文化交流与合作及人才培训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举办相关展示。
   (四)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食文化专家和业界的联系,广泛团结海内外华侨、华人同行,以食文化研究和成果转化为纽带和桥梁,增进彼此间的交流、借鉴与合作,共同促进中华民族食文化事业的发展。
   (五)利用影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全面客观地介绍宣传中国的食文化、优秀先进的食企业。
   (六)组织研究中国各族人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饮食风俗习惯以及营养结构,加强研究中国宗教食文化、茶禅文化、素食文化,宣传科学饮食习惯和饮食方式,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从名特食品、地方风味食品、相关食品加工技艺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积极引导饮食和食品企业增强文化意识,进行科技创新。
   (八)开展食文化研究成果的咨询等服务。
   (九)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办[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文化部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的领导下,积极参与食文化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认定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保护好食文化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食文化。
   (十)创办会刊、会报、工作通讯,组织编撰出版与食文化有关的图书、论文集、中外著名食文化专家传记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很高研究能力和专业业务水平。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一般最多二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内容填写提示: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5 月8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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